額外保險

以下举例简述我们所提供的辅助和展延承保种类。

运送契约之违约(偏航)

这项承保的标的是因为偏航所生之货物责任。其范围可能包括地理偏航丶转运丶载货入坞以及在邻近货物区域从事明火作业。

若所签发之载货证券记载货物装载於甲板下但实际上货物是装在於甲板上,因此所致之货物责任,也可以安排保险承保货物责任。

关於从值载货证券以及受托人/堆存保管之责任,也可以提供承保。

会员的责任

关於因契约所生之责任但不在协会承保范围内者,可以安排额外承保。这些包括订有补偿及”保证不受损害”条款之拖带契约丶港站货柜场协议以及重吊具契约,而这类条款是一般传统的协会承保不同意接受的条款。

交付前之P&I风险

会员在新买入船交付之前可能就必须承担责任因此需要额外承保。例如,如果买方希望安排自己的船员上船熟悉环境,就必须提供补偿保证给该船的卖方,此时买方就会产生交船前的责任。另外,如果会员希望在新造船交付之前就先给该船加油,造船厂可能会要求会员先提供补偿保证。

附加货物责任

标准制式的协会货物承保条件是以海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适用於载货证券为基础。若会员同意承担更大的责任,可以安排额外保险予以承保。若是为美国制造商运送货物,通常需要签订服务契约,关於这类服务契约我们也可以提供保险。

货柜承保

本协会经理人也可以协助会员安排因货柜作业所生责任之保险,这类责任通常不在协会承保范围内。

复合运送附加承保

多年来协会对於在复合运送载货证券下所生对货方应负担之责任一直都有提供承保。现在也可以把承保范围展延附加及於因货物本身所生之对第三人责任,即使造成索赔的事件发生在货物不在入会船上时仍予以承保。

北美除污合作补偿承保

这是对於会员因北美油污染应变协议订有未经核可之补偿条款所生之责任提供承保。

共同海损承保

协会承保的要求是,共同海损费用之理算应根据西元1994年约克/安特威普规则之规定。有些租船契约订有经修改後的条款,不允许将某些牺牲和费用列入共同海损。对於这些额外责任,可以安排保险予以承保。

业务协议条款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所提供的额外保险不是由协会承保,而是由经理人在商业保险市场上代表会员购买保险。

在商业市场上安排保险时,协会的业务协议条款将予适用。

英国不列颠船舶保险协会有限公司(协会)做为相互保险公司是由审慎监管局授权并受金融行为监管局和审慎监管局监管。它也取得授权得经营保险仲介服务。关於这些仲介服务,有必要正式制定其业务条款。这份重要文件(见附录)列出不列颠协会对於被保人之行为及义务标准,以及被保人对於不列颠协会及保险之责任。

相关文件